依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犯罪过失具有双重机能,既是构成要件要素又是责任要素,而且在评价内容上也有所不同.从理论上讲,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失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事由,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但依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违法性不能独立进行评价或判断,所以从法律效果而言,只能直接地、无条件地排除犯罪构成.在实践中,因过失犯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故意犯,对存在正当化事由的过失犯罪,一般通过刑法第13条之规定出罪,但这种处理方式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必要的理论支撑.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关于过失犯的正当化理论,对我国过失犯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体系的构建有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