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出版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流媒体等新型出版、传播方式进一步割裂了长视频产业的创作环节与传播环节.视听作品权属规范中有关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规定移植了"视为作者"这一实用主义原则,在回应长视频产业对作品的版权权利归属规则效率挑战的同时,既将创作者权益保护完全托付于著作权合同的安排,也将知识产权法促进创作者自治的目的内嵌于合同目的之中.然而在缺失具体著作权合同规则的情况下,虽不能否认作品资源归于制作者控制符合新型出版、传播方式的实践需求,也应及时完善对著作权合同的内部与外部多重规制措施,以缓和由于长视频产业著作权利集中导致的创作者一方的非正当利益减损,在著作权合同中体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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