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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注册与使用:制度机理、现实困境及规范路径
《知识产权》
2023年
12
89-103
易玲;石傲胜
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
将非遗符号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有利于推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商业性发展.囿于非遗兼具公共属性与私人权利属性,非遗符号申请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难以认定.同时,商标注册中"固有显著性"规则的适用会导致大量无实际使用的非遗符号被注册在不相关商品或服务上,长期使用势必产生淡化非遗文化内涵等不良影响,且对注册超五年的非遗商标无效存在现实阻碍.在非遗类型化分析下"获得显著性"与"不良影响"综合认定规则将解决显著性认定之困,并遏制无实际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的非遗商标注册.为有效应对非遗商标使用中产生的不良影响,非遗传承来源群体应不受非遗符号商标注册超五年将获得不可争议法律地位之限制.此外,参考美国真诚使用意图规则,在非遗商标注册中引入审慎管理、使用宣誓性声明对规范非遗商标使用具有积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商标注册        获得显著性        商标使用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trademark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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