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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配资交易平台诈骗案件的办理思路及方法
《检察实践》
2024年
2
16-19
鲍键;卢娅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党组[311100];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11100]
对于犯罪分子未经许可开发运营虚拟股票配资平台,并扮演"荐股老师"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应根据是否诱导投资者产生错误的盈利预期、故意扩大投资者亏损风险,准确区分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检察机关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流程推进追赃挽损工作,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宽严相济等制度政策,将退赃退赔作为是否从宽及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条件,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破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赃挽损难题.
虚拟配资        诈骗罪        非法经营        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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