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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构建防止错案工作机制
《人民检察》
2015年
8
67-68
吴春莲;张洪阁;鲍键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一般理论
以法治思维构建防心错案工作机制

吴春莲[1] 张洪阁 鲍键[2]

  错案的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及司法权威带来了极大的损害。笔者认为,造成错案的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归结起来都是有关人员在办案中没有有效运用法治思维,检察机关有必要秉持疑罪从无、依法监督、证据裁判和客观公正的理念,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通过加强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改革审查起诉办案模式、加强队伍建设机制以及规范办案审批、追责机制,确保在最大限度内防止错案的发生。
一、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1.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长期以来,从侦查便利的角度出发,侦查机关偏重“从供到证”的侦查路径,导致办案人员过分依赖口供,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在已知的多起错案中,多数被告人声称遭受刑讯逼供,这是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司法理念存在偏差。实践中,几乎所有错案都暴露出司法人员在司法理念存在“三轻三重”的错误倾向,即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这种理念上的偏差,导致办案人员只重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只重视有罪供述,忽视无罪辩解;只关注证据本身,忽视证据如何形成。
  3.侦查监督职责缺位。在错案中,受协同办案、“重配合、轻制约”理念的束缚,未能有效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导致监督缺位,控辩失衡。
  4.忽视辩护律师作用。实践证明,辩护律师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可以弥补控方调查取证的不足,辩护律师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做到“兼听则明”,但在错案中,辩护方收集、提供的无罪证据,提出的无罪辩护理由往往没能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
二、秉持正确司法理念,消除错案产生的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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