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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访问权的构造——数据流通实现路径的再思考
《社会科学研究》
2023年
1
71-84
王洪亮;叶翔
清华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工业4.0时代见证着物联网经济的高度发展,制造商作为数据生产者控制着大量数据.实践中我国企业间的数据流通大多通过直接协商或者交易中介的方式进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从释放数据潜能、增加数据流通、提高数据再利用、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说,有必要赋予享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访问数据持有者所实际控制的数据集的权利.相较于绝对化的数据生产者权,数据访问权是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谈判力量不对等所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的最佳方案.当前,数据访问权规则已被适用于典型的三种场景中,即对共同生成的数据集的个别访问,售后市场或补充服务中第三方对数据集的聚合访问,为创新目的而进行的数据访问.但从具体适用情况分析可知,一般数据访问权与行业数据访问权均存在着一些弊端,需要从数据治理的整体视角构建数据访问法律制度.
数据访问权        数据生产者权        一般访问权        行业访问权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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