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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办理实务
《检察实践》
2022年
18
12-14
李学东;黄洁梅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510630;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510630
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新型毒品案件存在主观明知认定难等办理难点,检察机关应注重收集有助于认定主观明知的电子数据及其他客观性证据,运用"穿透式"审查思维予以准确认定.针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考察毒品数量、用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既未遂状态等因素,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统一.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捕诉分离"问题,可通过完善介入侦查机制,有力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
走私、贩卖毒品罪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主观明知        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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