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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与《公务员法》的适用与衔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
4
35-44
叶海波;雷一蓓
深圳大学 法学院,广东 深圳518061
根据《监察官法》第66条和《公务员法》第3条的规定,两法首先需要衔接义务规定,包括《监察法》第55条、第56条以及《监察官法》第10条与《公务员法》第14条的衔接适用;其次需要衔接权利规定,包括《监察官法》第11条与《公务员法》第15条的衔接适用;最后需要衔接管理规定,包括《监察官法》第五章"监察官的管理"与《公务员法》分散设置的共28条管理规定的衔接适用.在比较两法有关"权利""义务"和"管理"的制度基础上,通过法律兜底条款、法律解释方法以及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等对两法的衔接适用作出梳理性的探索,有助于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新时期监察工作的法治化和专业化进程.
监察官法        公务员法        法律适用        法律衔接        兜底条款        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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