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龙玺
西北民族大学
【摘要】《古兰经》既是伊斯兰宗教的最高经典也是伊斯兰教法中的基本法,依靠其功能的发挥,复杂又深具宗教背景的教法体系终做到了内外的和谐统一和有机联系,至今仍对广大伊斯兰世界产生着重要影响。鉴此,本文通过对教法含义、《古兰经》教法地位等问题的分析探讨,总结论证了《古兰经》在教法中应具有的四项重要功能。
【关键词】伊斯兰教法;古兰经;法律渊源;法律功能
伊斯兰教法是公元七世纪初,随着政教合一的阿拉伯伊斯兰国家政权的建立而产生于古代阿拉伯半岛的一种以伊斯兰教为基础的宗教法律体系,《古兰经》是其核心,是整个教法的根本法。依靠伊斯兰宗教的强烈传承延续性,产生于中世纪时代的这种法律体系至今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适用,由此形成了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东方三大法系中唯一活法系的伊斯兰系。
[1]这充分说明《古兰经》及以其为核心的伊斯兰教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目前五十六个民族中,信仰伊斯兰教的有回、维、哈萨克等十多个民族,人口超过两千万,伊斯兰教法至今仍对这些民族的生产生活有一定影响。而近年来,随着广大阿拉伯伊斯兰国家地缘政治地位的提高及我国与这些国家政经、司法文化交流的广泛深入,研究《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问题无疑更具有了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伊斯兰教法在教法理论上专称“沙里阿”,字面意为“通往泉水的道路”,引申为“通往真主指明之路”,是指专门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与伊斯兰宗教的教义教规紧密联系,内容主要涉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法律地位、教徒权利义务、民商事交易、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司法诉讼、战争与和平等法律的总称。但在理解伊斯兰教法概念时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尽管做为宗教法,教法与伊斯兰宗教的教义、教规联系十分紧密,甚至许多教法内容就是教义、教规本身,但二者仍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教法规定属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而教义教规则属宗教规范,无法律强制力,两种规范的属性根本不同。其次、教法规定是以人们外在的行为关系为规范调整对象的,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而教义教规则侧重于对人们的内心世界,精神生活的引导指向,与穆斯林的宗教生活联系紧密,两种规范调整的对象不同;第二,教法与伊斯兰国家法尽管同属法律规范,但仍有不同,伊斯兰国家法是伊斯兰国家通过其立法机构创制或认可的全部法律规范,其中既包含为规范调整世俗社会关系而创制认可的纯世俗性法律规范,也包含传统的教法规范,可见教法只是伊斯兰国家法的一部分,二者在概念上是一种属关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教法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伊斯兰教法包括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两部分内容,{1}22从结构上则包括“沙里阿”与“斐格海”两大部分,“两者犹如一对孪生兄弟,既有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外在的、截然不同的区别…确切的说,沙里阿是伊斯兰法的专称。按照伊斯兰法哲学的观点,它是安拉意志的总体体现,是安拉引导人类正确的道路,其神圣性与永恒性完全排除了人为立法修正的因素,与世俗法有着本质的差异,是一部无始无终、亘古长存的天启的法律,是伊斯兰法的总纲和法律框架。而斐格海是伊斯兰法学的称谓,与沙里阿不同,它是具备严格特定条件的伊斯兰法学家对沙里阿中有关人与安拉、人与人之间法律内容的正确理解和诠释,是法学家创制的符合沙里阿要求的法律实体,是一门解决社会实践中法律问题的专门学科,故又称为教律学。”{2}“沙里阿”与“斐格海”相比,“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穆斯林民众的知与行起重要作用的,是斐格海即狭义的伊斯兰教法。”{1}23故本文所讨论的《古兰经》教法功能问题以狭义教法为基点。
二
同其他任何法律体系一样,伊斯兰教法也有自己的法律渊源,不过各伊斯兰教派和教法学派对这些渊源的构成和地位的认识却不尽相同,各有自己的相关理论。但鉴于《古兰经》在伊斯兰世界中的绝对权威地位,各教派和教法学派至少在这个问题上认识是一致的,即《古兰经》是教法的基础和根本,它在整个教法渊源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其它教法渊源都必须遵循其原则和精神,不得与之抵触,否则当然无效。
《古兰经》系阿拉伯语“ Quran”的音译,意为“宣读”、“诵读”,是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在约23年(609-632)的创教和传教生活中陆续以真主的名义颁布的经文。做为伊斯兰教的唯一根本经典,它被认为是“真主神圣的语言”,是一部“永久法典”。“它是伊斯兰教信仰和教义的最高准则,是伊斯兰教法的渊源和立法的首要依据,是穆斯林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道德行为的准绳,也是伊斯兰教各学科和各派别学说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3}
《古兰经》全文30卷114章6236节,分麦加降示的篇章和麦地那降示的篇章两部分,前者共86章约占全部经文的2/3,内容主要以伊期兰宗教信仰和道德伦理规范为主,后者仅28章,约占全部经文的1/3,但包含的法律方面的内容则较多,主要集中在《黄牛章》和《妇女章》中。“麦加章的主题是宗教,以后构成伊斯兰教义的核心,而麦地那章以立法为主题,为伊斯兰教法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法律渊源,给穆斯林社会和个人确立了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4}造成《古兰经》两部分内容上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与穆罕默德传教的历程及伊斯兰政权的建立巩固过程密切相关。据有关文献记载,麦加篇章大约形成于公元610-622年的十二年间,这一时期由于伊斯兰教产生不久,正处于传教初期,这种新宗教尚未被麦加阿拉伯社会所广泛接受,教团势力还比较弱小,尚未形成较为统一强大的伊斯兰政权,因此,宣传教义和伊斯兰伦理道德自然是麦加篇章的主题。而到了公元622-632年的麦地那时期,由于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政权业已建立巩固,为规范这一新兴政权的运转和有效规范穆斯林信众的行为,以使之符合教义要求,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教法内容就开始大量出现,它们因此成为了麦地那篇章的主题。这些法律内容除涉及教义信仰外,还涉及民商贸易、婚姻家庭继承、犯罪刑罚、司法诉讼程序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