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龙玺
西北民族大学法律系
【摘要】伊斯兰法的法源理论是一个既传统又现代的问题。随着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这一问题再度被提起,有关伊斯兰法本身的含义、伊斯兰法法源的含义、种类及其在近现代社会欧状况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文从伊斯兰法的概念、重要意义、传统四大法源及其重要特征四方面阐析了这一问题。
【关键词】伊斯兰法;《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
On the Theoretical Sources Of the Islacic Law
【英文摘要】The theoretical sources of the Islamic Law is a traditional as well as a modern issue,which haw been rediscussed with the rise of the Islamic Renaissance Movement.Topics on the Islamic Law,on its sources,on its types and on its development in the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societies have been drawing a wide attention.In this essay,four aspects of the Islamic Law,including its concept,its significance,its four traditional sources and their main characteristics,are discussed.
【英文关键词】Islamic Law;Kuran;Hadith;Ijma;Kiyas
伊斯兰法按阿拉伯语音译为“沙里阿”,“沙里阿”原意是指“道路”、“行为”、“通往源泉之路”,而在教法上常常被引申为“真主安拉指明之路”,它是随着伊斯兰教的创立及伊斯兰阿拉伯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后,随着伊斯兰法的发展,伊斯兰法的法源理论逐渐产生并成为了伊斯兰法学理论探讨的重要话题。
由于伊斯兰法理论赖以产生发展的宗教基础是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是当今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信仰人群在全世界约有十亿之众,几乎占全球人口的五分之一,所以,以伊斯兰教义教规为主要内容的伊斯兰法及教法法源理论依然对当今世界,尤其是广大穆斯林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道德等领域发挥着不同程度的现实影响。另外,以伊斯兰法及教法理论为核心基础而形成的伊斯兰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同时也是东方三大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唯一现存的活法系,至今仍对占联合国近三分之一席位的五十多个伊斯兰国家产生着持续影响。所以,了解研究伊斯兰法源理论不仅只具有史料理论方面的价值,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了解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认识伊斯兰法律文化的本质,这对于我国改革开放,扩大与世界各国,尤其是占有重要地缘政治地位的广大伊斯兰国家的交往,无疑具有更重要的了解、沟通,促进交往的实际意义。
由于伊斯兰教教派和伊斯兰法学派别众多,立场各异,所以,伊斯兰法的法源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同教派,甚至同一教派中不同法学派别之间都有不同的结论。(例如,伊斯兰教正统派逊尼派有逊尼派的观点,另一派什叶派又有什叶派的观点,即使在同一逊尼教派内部,其四大法学派别对法源的看法也不尽一致。)鉴于逊尼派是伊斯兰教中的正统派,且其人口占穆斯林大多数,影响重大,有关观点学说较具代表性、典型性,很多学说甚至已成为伊斯兰世界的共识,所以本文主要从正统派——逊尼派的立场出发来探讨伊斯兰法法源问题。
按正统派主流的观点,伊斯兰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法源,即《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
一、《古兰经》
《古兰经》是阿拉伯文“Kuran”的音译,原意为“诵读”,后专指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真主安拉的名义颁布的经文。按伊斯兰教法学家的观点,它是“天启”的法律,因而是伊斯兰法中的最高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规则和学说渊源都不得与之相抵触,所有教派及所属法学派别也都把它奉为至上的权威,无人对其有怀疑和更改的权力。
据有关史料记载,《古兰经》实际上是穆罕默德在大约二十三年的布道和社会活动中,以真主之名陆续颁降而成的。《古兰经》共三十卷,一百一十四章,六千二百一十一节,分麦加的篇章和麦地那的篇章两大部分,其中在麦加颁降的占全经内容的三分之二,在麦地那颁降的占全经内容的三分之一。二者相比,麦加颁降的经文在内容上几乎全部是有关信仰真主、先知、末日审判等宗教观念、原理和命令人类遵行高尚道德,如公正、行善、宽恕、践约等的内容,其中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非常少。而与此不同,在麦地那篇章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明显增多,内容除涉及民商事和刑事方面,如贸易、借贷、利息、家庭、婚姻、继承、凶杀、盗窃、抢劫、强奸犯罪等,还涉及不少宪政、行政法、军事法方面的内容。
之所以《古兰经》中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具有不同内容,这实际上反映了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密切关联性。据考证,《古兰经》中麦加篇章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穆圣在圣城麦加最初创立伊斯兰教12年(610—622)中的麦加阿拉伯社会。当时的麦加正处重要的古法志商道上,经济发达,人口众多,信仰也各异,经济被长期垄断在少数几个不同部落的信仰不同的贵族手中,政治上也并不统一。但为维护共同的既得利益,贵族们都非常厌恶一切新生的、外来的事物,他们怕这种新生的、外来的事物会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失。因此,他们对新生的伊斯兰教是极力抵制的,甚至不断对穆斯林加以迫害。在这种状况下,穆罕默德的传教必然只能首先是以确定和巩固人们的宗教信仰为主。反映到《古兰经》中,则必然是宗教原理和信仰的成份内容居多。而到了麦地那时期(622—632),由于伊斯兰教经过前段时期的发展,麦地那的穆斯林势力此时空前壮大,穆斯林国家的政权基础也已初步建立。为了巩固国家统治基础,行使国家的各项管理职能及适应此时的伊斯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状况,通过穆圣传示的《古兰经》麦地那篇章必然更多的体现出法律方面的内容而非信仰方面的内容。
总体来说,《古兰经》中关于法律的经文并不是很多,“全部《古兰经》约六千节,解释律例的经文不过二百节,甚至有些被部分法律家称为‘律例的经文’也还是勉强的说法,…”{2}据考证,《古兰经》全部经文有6211节,其中涉及社会各方面的法规仅有245节(关于民商事和经济财产的80节,关于犯罪问题的30节,涉及作证和判决的30节,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