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旸;张利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3月通过的关于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近九分之一的条文涉及证人制度,其亮点和立法旨意之一在于建立证人保护制度,鼓励证人出庭,便于核查证据、查明案件和正确判决。决定中确立证人保护制度,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等,表明了国家立法机关对提高证人出庭率的决心,也表明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不到10%,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很少在庭审中予以质证,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也不利于公正判决的产生,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众对司法透明和公正的信赖度。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现实意义:
1.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是督促证人出庭的必要条件。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均需要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而证人作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有利于犯罪事实的查清,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但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敢出庭的根本原因在于怕被打击报复,怕惹麻烦,只有建立科学有效的机制使证人无须承担心理恐惧,无须承担不利后果,才能真正敦促证人出庭。从另一角度看,权利义务是相对的。证人虽有作证义务,但在其履行作证义务后,国家也应履行对证人的保护义务,证人应当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2.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只有在法庭上接受检察机关、辩护方平等的质证和询问,才是真实合法的证据来源。建立保护证人制度,鼓励证人勇敢地面对事实和法律,说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证言,可以弥补辩护方的诉讼弱势地位,也有利于法官对证言和其他证据作出全面、客观的判定,保证诉讼公正。同时,证人出庭作证会避免侦查机关有侧重点地摘取证言和所证明的对象,片面反映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