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新司法解释视域下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法律适用》
2016年
4
50-55
叶锋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 , 民事诉讼一般理论
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建立一套可供使用及检验的逻辑结构体系。因果关系推定仅适用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不适用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标准是一般盖然性,法官在内心确认可能存在关联性即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类型化的处理,在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类型中采取四要件说来认定因果关系,在侵害财产权益案件类型中采一般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
  新司法解释视域下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以120份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叶锋*
  摘要 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建立一套可供使用及检验的逻辑结构体系。因果关系推定仅适用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不适用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对因果关系证明的标准是一般盖然性,法官在内心确认可能存在关联性即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类型化的处理,在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类型中采取四要件说来认定因果关系,在侵害财产权益案件类型中采一般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
  关键词 因果关系推定 证明标准 类型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8章专门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其中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确立了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适用问题仍存在诸多分歧。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环境损害赔偿,应当提供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似乎对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一锤定音”。但事实上,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如何确定,它与侵权人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如何衔接等诸多问题均未得到实质性地解决。
  一、现象审视: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为了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适用的基本情况,兹选取《侵权责任法》实施后120份民事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从宏观和微观双重视角对司法运行状况进行层层剖析。〔1〕
  (一)宏观考察:整体适用情况概述
  1.视角之一:诉讼主体
  从样本案件的诉讼主体是自然人抑或法人(或其他)的角度,考察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比例。从这一角度切入的原因在于,不同诉讼主体的诉讼能力、举证能力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原、被告均为自然人占21%,原告为自然人、被告为法人(或其他)占43%,原告为法人(或其他)、被告为自然人占12%,原告均为法人(或其他)占24%。可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为原告、法人(或其他)为被告之间,原告为法人(或其他)、被告为自然人案件比例最小,其他两种类型的案件数基本持平。
  2.视角之二:裁判结果
  对样本案件的裁判类型进行分析,观察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处理结果。首先,从案件结案形式进行统计分析。其中,以判决结案共81件,所占比例达67.5%,是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结案的主要形式;以撤诉和调解结案的案件数,分别为17件和7件,调撤率占19.99%;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数为15件,所占比例12.5%。其次,以上述81件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为分析样本,以原告诉求是否获得支持为视角,分析具体的判决结果。其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案件数为54件,所占比例高达66.66%;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的案件数为8件,所占比例为9.87%,部分获得支持的案件数为19件,所占比例为23.45%。可见,以判决结案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大多数都是以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最终结果,原告诉请获全部支持和部分支持仅占1/3。
  3.视角之三:驳回原因
  以上述54件被驳回的判决书为分析样本,探求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具体理由。以无污染为由驳回的案件数为5件,所占比例为9.25%;以无损害结果为由驳回的案件数为8件,所占比例为14.81%;以无因果关系为由驳回的案件数为37件,所占比例为68.51%,综合考虑或以其他理由驳回的案件数共4件,所占比例仅为7.4%。可见,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是驳回诉讼请求的最主要原因,可间接推知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是案件裁判的核心所在。
  4.视角之四:因果关系
  以原告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负有对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为分析视角,考察司法实务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现状。认为原告负完全举证责任,被告无需举证的案件数为16件,所占比例为19.75%;认为原告负有初步举证义务的案件数为18件,所占比例为22.22%;认为被告负完全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的案件数37件,所占比例为45.68%;对举证责任分配不置可否的案件数共10件,所占比例为21.35%。可知,在样本案件中司法裁判者倾向性认为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由被告负完全举证责任,原告只需主张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即可。
  (二)微观考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探微
  如前所述,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事实认定的焦点和法官说理的重点,多数集中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实践中呈现三种不同的观点。
  1.原告负完全举证责任,被告无须举证
  司法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司法相抵牾的现象,有些判决认为应由原告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负完全举证责任。例如,在王来方与艾停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种植的香菇死亡原因与被告的窑厂排放废气有因果关系,从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
  2.原告负有初步举证义务
  另有一些法院认为,原告应对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相互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此基础上,被告需提出相反证据证明两者没有因果关系。有些判决虽未明确指明,但可间接地推知原告负有初步举证义务。例如,在华润水泥有限公司与梁兆南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可以证明污染事实成立以及损害事实,且初步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3〕又如,在梁永军和徐建庆、徐法辉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污染是否能够污染水面进而将水库内的养植物致死,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
  另外,部分法院明确表示原告负有初步举证义务。如冯小平诉康代君、彭保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原告只要提出表面证据,证明污染者已有污染行为,如果被告无法证明该污染、破坏结果不是其行为所致,则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5〕又如,在赫玉喜与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法院认为“原告经诊断为类风湿关节炎,其虽然向法院提交了诊断证明,但却没有明显证据证明类风湿关节炎系空气污染导致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之规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污染者举证,但类风湿关节炎产生的可能性原因包含有空气污染,应当由被侵权人进行简单的证明指引,再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受到损害与污染行为不存在关系举证责任,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6〕
  3.被告负完全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义务
  如前所述,在样本案件中,大多数判决均认为原告对因果关系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例如,在黄钟光与庾国萍、李永青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只需主张被告污染行为和损害,被告对因果关系举证,因被告不申请鉴定,导致举证不能。”〔7〕在邵某某等与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实际上根本无须就因果关系作哪怕最初的证明,而加害人则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8〕在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如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振动和噪音是否超标的证据,视为举证不能,依法推定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构成侵权。〔9〕
  综上观察,通过透视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运行的基本情况,可知因果关系证明是司法裁判的重心,司法裁判者对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存在不同的评判规则,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对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并提出一套可供使用和检验的司法裁判规则。
  二、价值实现: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环境侵权责任规则的价值预设:受害人举证能力欠缺
  法律条文背后隐藏着立法者不同目的考量及利益评价,立法者基于其认可之目的及认定应予考量之观点而提出立法构想。一项规定常常不只是实现一个立法目的,常以不同的程度追求多数的目的,这些目的常存在阶层关系。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复杂性、技术性、潜伏性、长期性以及加害者与受害者在能力上的不平衡性、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能力欠缺。若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必将导致受害人举证不能而难以得到圆满赔偿。因此,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减轻其证明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立法设置了特殊规定,使得受害人和加害人在诉讼构造中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形成平衡对抗的诉讼格局。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