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牟宪魁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权利的保障书”。这种说法一般人皆耳熟能详,朗朗上口。但或许因为如此,
宪法一方面给人神圣崇高的感觉,另一方面却变成大家敬而远之甚至漠不关心的对象。
[1]在我国,“我们距离
宪法有多远”之所以成为今天的研讨主题,还有一个现实的原因,就是国家机关
宪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与人民
宪法权利的救济机制仍有待完善,
宪法虽然具有最高效力,但在法治体系中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以至于被大家遗忘。
宪法“休眠”所带来的,是对“依法治国”的各种议论和不同解读。我国
宪法第
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依法治国”作为我国
宪法的“方针规定”,在学理上应怎样解释?尤其是,“依法治国”在20世纪90年代人宪之后,法学界又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概念,
[2]二者的关系应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如果从宪法学的角度来阐释“依法治国”的内涵,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共识: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就是依宪治国,摇醒
宪法这个“睡美人”是落实“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 依法治国之“国”应作何解?
“依法治国”或“依宪治国”的政治意义,在于提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要“依法办事”、“依宪办事”。因而,依法治国之“国”极易被解读为国家事务或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及社会组织,与“依法行政”十分接近。然而,
宪法所规范的是国家权力的基本架构与权限划分,从中很难找到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及职权行使的具体规则。如果对依法治国之“国”做那样的理解,“依宪治国”就很难在逻辑上成立,
宪法“休眠”反而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
从《
宪法》第
5条的文脉来看,“实行依法治国”之目标,在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或“法治国”(Rechtsstaat)作为公法上的重要概念,最初源自德国,
[3]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在我国,也有“法治政府”、“法治行政”的说法。不论是“法治国家”,还是“法治政府”、“法治行政”,其指向的都是国家权力。因此,在宪法学上,“依法治国”所谓的“国”是指国家权力,而非国家事务。
与法治相对应的概念,是人治。实际上,绝对的法治和绝对的人治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法治离不开人来制定、解释和应用法律规则,人治也离不开法律规则来贯彻人(权力者)的意志。所以,我们有时会觉得法更重要,有时会觉得人更重要。其实,二者哪个重要,要看法律规则是怎样制定、解释和运用的。
[4]如果掌握国家权力之人对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运用合乎正义原则,符合人民的利益,我们就觉得法更重要,认为这是一个法治政府。反之,如果法律规则朝令夕改、量身定做、随意解释,我们就会觉得人更重要,即使法律规则再多,也不过是徒具法治外衣的人治。因此,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掌握国家权力之人是怎样制定、解释和运用法律规则的。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法在人民的心目中,就不是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法治的秩序也就无从确立。不论是新加坡,还是香港,法治的成功经验不是治民,而是治官,由此奠定了全社会的是非观念和守法意识。可见,国家权力服从法治,法治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会选择守法。
二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之“治”?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法治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即良法(法治之法)与守法(法治之治)。
[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现阶段,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法治之法),但在“有法必依”(法治之治)方面,还需要继续努力。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有待强化。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落实“依宪治国”,让“纸上的
宪法”变成“行动中的
宪法”。
我国
宪法关于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采取了全国人大以及一府两院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体现了宪法学和政治学关于国家权力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学理上,依法治国之“治”指的是监督制约。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6]这其实正是对“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阐述,也指明了法治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