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相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被告人郑筱萸,男,194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曾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7年3月10日,因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犯罪被逮捕。
被告人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3月8日立案侦查,4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郑筱萸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郑筱萸,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4月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郑筱萸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郑筱萸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等八个单位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郑海榕、其妻刘耐雪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的财物人民币500.3146万元、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4.8312万元)和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1758万元。
(一)1999年10月至2003年8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双鸽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申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其下属公司申报的“甘露醇注射液”等24种药品的生产或注册。为此。郑筱萸于1997年6月至2006年5月间,通过郑海榕、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2.91万元。
(二)2000年7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研制项目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为此,郑筱萸于2001年4月通过郑海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港元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05.53万元。
(三)2002年至2003年9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斯格利达天然医药研究所代理进口的“□夫人止咳露”进口计划的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北京奇源益德药物研究所申报的“注射用清开灵”的注册。为此,郑筱萸于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间,通过刘耐雪先后多次收受两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4.4046万元。
(四)1999年底至2003年10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办理进口化学药品原料“盐酸纳洛酮”、申请成为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此,郑筱萸于2000年6月至2006年12月间,通过郑海榕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8万元。
(五)2004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山东长清制药厂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接受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负责人的请托,为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的该研究所和汕头市美宝制药有限公司通过诉讼最终获得“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批准文号提供帮助。为此,郑筱萸于2004年3月,收受该研究所负责人给予的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42万元。
(六)2004年6月至9月,被告人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华茂祥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申报的“重组人干扰素a2a凝胶”的注册审批提供帮助,并签批同意其下属公司申报的“注射用苦参素”、“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注册。为此,郑筱萸于2003年7月至2005年3月,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