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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中国法律年鉴》
2008年
1
1002
马相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刑事诉讼法
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马相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被告人王昭耀,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第十届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8月19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2005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昭耀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9月14日立案侦查,2006年4月2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王昭耀有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5月2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王昭耀,复核了主要证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6年10月24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昭耀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90年至2005年春节,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陆有朝、安徽省阜阳县申宝毛巾厂等44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42156元。

  (一)1990年至2000年5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陆有朝晋升为中共临泉县委副书记、临泉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临泉县委书记,阜阳市政法委书记提供了帮助,11次收受陆有朝给予的人民币7.9万元。2001年5月,王昭耀退给陆有朝人民币2万元。

  (二)1990年至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孟庆涛调任中共亳州市(县级市)纪委常委,晋升为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提供了帮助,还承诺为其调到中共亳州市(地级市)纪委工作提供帮助,10次收受孟庆涛给予的人民币11.6万元。

  (三)1991年至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阜阳县申宝毛巾厂从省财政厅获得技术改造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提供了帮助,8次收受该厂厂长刘玉林给予的人民币17万元。

  (四)1991年至199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武景桂晋升和连任利辛县副县长提供了帮助,5次收受武景桂给予的人民币9.5万元。

  (五)1991年至2003年7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栗广龄晋升为涡阳县店集乡乡长、城关镇镇长(副县级)、涡阳县副县长提供了帮助,24次收受栗广龄给予的人民币32.5万元。

  (六)1992年至2000年春节,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界首市塑料制品厂从阜阳市工商银行获得贷款美元150万元和为该厂厂长张超彬晋升为界首市副市长、界首市政协主席提供了帮助,22次收受张超彬给予的人民币28.2万元。

  (七)1993年至1999年初,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明涛晋升为阜阳地区医药管理局局长提供了帮助,还承诺为其继续担任该职务提供帮助,3次收受杨明涛给予的人民币6.5万元。2000年,王昭耀退给杨明涛人民币3万元。

  (八)1994年至1998年8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利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78786平方米开发用地提供了帮助,6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贺文俊给予的人民币38万元。

  (九)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允强晋升为亳卅市双沟镇镇长(副县级)、亳州市谯城区区长助理提供了帮助,10次收受刘允强给予的人民币5.6万元。2003年5月王昭耀退给刘允强人民币2万元。

  (十)1994年至2002年.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元鹏职务晋升提供了帮助,7次收受吴元鹏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十一)1994年11月至2002年10月,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安徽丰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合肥佳乐油脂公司等经营事宜提供了帮助,还为该公司参加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提供了帮助,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大香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十二)1995年至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副书记,安徽省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侯洪俊晋升为毫州市(县级市)常务副市长、中共毫州市(副地级市)委常委提供了帮助,24次收受侯洪俊给予的人民币28.5万元、美元2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01580元。2005年4月,王昭耀退给侯洪俊人民币2万元。

  (十三)1995年至1998年初,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安徽中原奇安特鞋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帮助,2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振武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美元5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41396元。

  (十四)1996年至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昭耀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阜阳市粮油农贸公司从省农业发展银行获得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提供了帮助,5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孙学臻给予的人民币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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