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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中国法律年鉴》
2008年
1
1005
马相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刑事诉讼法
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马相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被告人王有杰,男,194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曾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2005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9月28日被逮捕。

  王有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9月16日立案侦查。2006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指定由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王有杰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王有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6年12月30日,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有杰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罪

  1994年至2005年,被告人王有杰在担任中共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54次非法收受李荣坤、河南鸿基房业有限公司等7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44807元。

  (一)199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有杰利用担任中共漯河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鸿基房业有限公司购买漯河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蓝天宾馆提供了帮助。为此,1994年8月至1995年底,王有杰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鲍义军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2万元。

  (二)1996年1月至1999年11月,被告人王有杰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高鑫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获得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减免征用土地及承建项目相关费用人民币912万元,通过公安机关追讨被骗资金人民币150万元提供了帮助。为此,1996年1月至1999年底,王有杰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复东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美元3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49345元。

  (三)1996年6月至2001年2月,被告人王有杰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应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荣坤的请托,多次要求郑州市政府为该公司解决银基商贸城项目的拆迁回置事宜,要求郑州市公安机关为阻止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犯罪拘留该公司董事长李荣坤提供帮助,干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荣坤所在公司与原振兴商场被拆迁户回迁纠纷一案的审理工作。为此,1997年至2003年,王有杰先后7次收受李荣坤给予的人民币9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0.678万元。

  (四)1997年下半年至2003年底,被告人王有杰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蒋超由登封市建委主任调任郑州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和职级晋升提供了帮助。为此,1999年春节前至2004年6月,王有杰先后10次收受蒋超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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