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丰坪水库保护管理条例》于2025年4月13日经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丰坪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11年1月21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5年4月13日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丰坪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分为管理区和保护区。
管理区:以水库水域为中心,黄海高程2613米以内的区域;水库输水干渠两侧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管理区以外,东至白腊后山,北至黑山梁子,西至大麂子坪山,南至水库大坝下游500米,包括挂登河和9条主要支流的径流区域,总面积为152平方公里。
保护管理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水库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水库水质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