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8月8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梁 磊
2025年8月16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级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本市城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庆典活动需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