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32号
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的《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5年6月26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河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本市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根据
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符合
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八、将第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