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
目录
一、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二、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四、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五、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提示
六、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投资方面的提示
七、企业开展绿色经营方面的提示
八、企业申请破产程序方面的提示
九、涉及刑事犯罪方面的提示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优化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我们对实践中企业面临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产权保护、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提出建议和提示,供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参考。
一、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及时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果企业取得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无法约束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极易对企业权利造成巨大风险。
【及时交付动产】如果企业取得动产,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
【特殊动产需变更登记】如果企业取得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引发权属争议的风险。
2.【动产、不动产权属需审查】如果企业投资动产或不动产,应仔细审查目标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有必要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财产可能会让企业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3.【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有风险】无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面临因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而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请企业务必慎重。
4.【受让小产权房有风险】企业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与他人签订的有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5.【预告登记及时转所有权登记】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绝对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企业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否则,如果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企业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6.【及时办理抵押、质押、出质登记】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企业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可能使企业不享有抵押权或抵押权不能对抗他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如果对方提供质押担保,建议企业立即办理质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没有实际占有质物的,法院将无法支持企业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如果对方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商标专用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建议企业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7.【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权益】对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如果企业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8.【开展经营活动注意存证留痕】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律规定及相关准则,并完善财务制度,做到准确记账,并留存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相关凭证。否则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往来账务繁复的情况下,试图通过主张他人不当得利并要求他人返还财物,却不能通过充分的举证已完成债权债务结算时,企业将因“糊涂账”导致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企业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9.【商事交易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应注意签订完备的书面合同并完好保存,特别注意将影响己方签订合同意愿的重要内容载入书面合同中,切勿轻信任何未载入合同的口头承诺。
10.【提供格式条款需提请对方注意】当采用己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建议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加黑)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可能导致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签订格式合同须特别注意】凡交易对象提供的格式合同,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11.【妥善保管、使用公章】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订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通过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企业权益。
12.【重要文件注意存档】当与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签订合同,最好使用企业的邮箱。如果使用员工邮箱,员工辞职后,邮箱中的资料可能遗失。使用的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务必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13.【委托授权需谨慎】当企业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14.【全面履约无借口】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保护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5.【变更合同需留存凭证】合同订立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建议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同时,为避免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建议企业规范留存合同履行中各环节的书面凭证,如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等资料。
16.【业务人员离职需告知客户】企业业务人员离职,建议企业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向客户告知业务人员已离职的情况。
17.【定金约定要规范】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如果使用“订金”或“保证金”等字样,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认定其为定金。
18.【建立规范财务制度】如果企业是有稳定收入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商贸服务企业,建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作财务账册,依法纳税。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筹集资金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用企业应收账款办理质押,并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借款可以保障企业良性发展。企业应清楚合法经营、规范合法的财务资料、良好的商誉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19.【付款渠道首选银行】当企业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企业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建议通过银行结算,现金支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
20.【货物签收需核查权限】如果企业是买卖交易中的供方,须注意货物签收人是否有签收资格;如果签收人并非合同明确约定的签收人,建议在确认实际签收人有合同约定签收人的书面授权后再行交付货物。
【货物调价留存书面证据】如果遇货物调价,建议及时以书面方式与对方签订拟进行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并在供货单、结算单等各类书面文件上明确且一致载明调价后的货物单价。
21.【验收货物及时提出异议】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企业应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企业丧失索赔权。
22.【审慎处理商业信息】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23.【及时主张保证担保权利】如果企业的债权有保证担保,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企业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保留明确要求履行的有效证据。如果有多位分别单独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无论各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责任,记得分别向每一位保证人主张权利。
24.【民间融资需了解资金来源】如果企业有民间融资需求,建议预先了解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签订借款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与企业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防范“套路贷”陷阱。建议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资金和还款资金的接收主体或账户,如后续发生纠纷,避免对还款主体、金额等产生争议。同时避免在借款合同以外签订其他服务费、管理费等变相增加融资成本的合同。
25.【融资担保有风险】如果企业融资时被要求提供担保,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时应避免预先签订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以物抵债协议;以购买融资担保服务、保证保险等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核算贷款的综合融资成本以及可能承担的双重违约成本,谨慎作出选择。如果企业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知晓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并严格审核担保合同。
26.【合同撤销有限期】如果企业认为客户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企业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企业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丧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企业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示的证据是否充分。因重大误解的,请务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27.【合同解除应及时】如果对方存在迟延履行债务、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建议及时以书面方式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并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法律未有特别规定、合同未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经对方催告后尽快行使合同解除权。
28.【异议应在期限内书面提出】企业对客户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存在异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企业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
29.【债务人怠于索债,可代位行权】如果客户对企业负有债务,该客户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企业债权的实现,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企业债权范围内代替客户行使其债权。
30.【及时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如果企业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企业造成损害的,企业可以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如果企业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法院可能将不支持企业的该项权利。
31.【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企业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