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29日
潮州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
(2020年12月30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畲族文化是指具有畲族特色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形式、形态。包括:
(一)畲族语言及口头文学;
(二)畲歌、舞蹈、武术;
(三)畲族传统技艺;
(四)畲族饮食文化;
(五)畲医畲药;
(六)畲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七)与畲族生产方式、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相关的建筑、服饰、器具、手稿、谱牒等;
(八)比较完整的畲族文化生态区域;
(九)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第四条 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畲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将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
有畲族聚居村的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并指导畲族聚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畲族聚居村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畲族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畲族文化保护与传承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文联、社科联、科协等团体应当根据章程和职责,积极参与畲族文化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