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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儋州市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定》,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


  
儋州市东坡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规定


  
(2025年5月8日儋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弘扬东坡文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儋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东坡文化资源是指本市与北宋文学家苏轼(苏东坡)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

  (一)书画、碑帖、器物、文献等可移动文物;

  (二)东坡书院、儋州故城、桄榔庵遗址、东坡井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苏东坡传说(儋州)、东坡肉烹制技艺、东坡玉糁羹烹制技艺、东坡笠屐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其他东坡文化资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挖掘、传承、利用工作,组织开展与其他东坡文化资源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坡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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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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