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四十号


  《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已由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30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呼和浩特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2025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生命至上理念,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和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监督管理体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经费保障与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推进地面、空中等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建设,确保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评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公安、教育、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接诊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纳入医疗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市加强与周边城市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红十字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常态化、系列化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培训,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公益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包括:

  (一)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

  (二)旗县急救分中心;

  (三)急救站(点);

  (四)航空医疗救援基地(站点)。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机构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布局专项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或者指定地点,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机构。

  第十三条  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旗县急救分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不同层级类别的指挥调度人员;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三)及时发出调度指令,并协调处理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中遇到的问题;

  (四)负责对急救呼救受理信息进行登记、汇总、统计、保存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对院前医疗急救通信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六)负责监督管理和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救护车;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社会活动的医疗急救保障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设置“120”呼救专线电话,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资源的统筹调配,对指挥调度人员、院前急救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旗县急救分中心接受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急救站(点)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登记。

  急救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