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七号
《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于2025年9月9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3日
银川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2025年9月9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接受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指令,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市域内自治区、市、县(市、区)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和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并接受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等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规划,并纳入本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医疗资源分布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急救站(点)。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急救站(点)设置情况。
第八条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
(二)负责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系统建设;
(四)参与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六)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及学术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急救网络医院及其设置的急救站(点)应当服从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及时完成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急诊一体化管理,对院前医疗急救与急诊专业人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
第十条 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急救网络医院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点)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确有必要中断或者停止急救站(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在中断或者停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