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经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白银市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2025年9月29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四章 运营与设施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
节约用水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镇污水经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再生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和用水单位自建的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城镇再生水利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利用、节水优先,科学管理、动态监测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健全资金保障和投入机制,加强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再生水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工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城镇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管理体系,实施水量统一配置与调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和园区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水技术设备,鼓励和支持高耗水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再生水农业灌溉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开展水质标准执行监督、土壤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再生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用地审批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林草、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宣传和知识普及,引导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再生水利用工作。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城镇再生水利用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与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提升城镇再生水利用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城镇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城镇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