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6月24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2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依法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
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为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和反映本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四)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点)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五)依法开展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做好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下列工作:
(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三)对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承担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开展下列立法工作:
(一)收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二)收集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
(三)配合开展地方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等工作;
(四)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