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决定代理和任免
第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决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理人选时,如果在现任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先决定任命为自治区副主席,任命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职务。
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盟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决定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的任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盟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