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五章 附 则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实施科学有效监管,落实
食品安全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动态确定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统筹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对不同风险等级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分析、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企业生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类别、行业规模、食(使)用人群等情况;
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约谈、风险监测、举报投诉等监督管理记录,对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生产企业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量化分值越高,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一)低风险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I档;
(二)较低风险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
(三)中等风险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