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2025年4月27日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经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5年4月27日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哈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哈密,根据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哈密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哈密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