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三十二号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23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4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修改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删除第四十条。
(二)将条例中的“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分别修改为“规划”、“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维修责任人(以下简称养护人)为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人;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人;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为产权人。养护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四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在货物运输的重要桥梁、隧道的入口前端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和记录车辆的载重、外观等信息,但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将第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四千克/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道、电压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不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经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桥下陆域空间可以用于绿化、临时公共停车场等公益性用途,但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养护人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对城市桥梁、隧道的检测、养护、维修职责,未按照规定建设安全信息监控系统和设施,或者拒绝接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修改为“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修改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中的“本行政区域内”修改为“辖区内”;删除第六十五条。
(二)将条例中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分别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和“市场监督管理”。
(三)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将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删除第六十三条中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四)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财政、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最长不超过六年”修改为“不超过八年”。
(六)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网约车发展遵循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其数量由市场调节”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将第二项修改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八)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二款中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十)删除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十一)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修改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对《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八款中的“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修改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在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前增加“武汉长江新区”。
(二)将条例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分别修改为“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