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宜宾市茶文化保护条例》已于2025年4月27日由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4日
宜宾市茶文化保护条例
(2025年4月27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宾茶文化保护,彰显早茶之乡、川红故里独特地理人文特色,促进宜宾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茶文化保护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茶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茶文化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茶文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茶文化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与茶文化相关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茶文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重点支持茶文化保护与研究、古茶树等茶树种质资源保护以及与茶相关的品牌建设、科技研发、文学艺术创作、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茶文化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茶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茶文化交流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第七条 茶文化资源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资源:
(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碑、茶码头、茶马古道等建筑、史迹;
(二)茶树种植和茶采摘、制作、仓储、运输、饮用等技术和工具;
(三)茶歌、茶诗、茶赋、茶谚语、茶对联、茶故事、茶俗等相关文献影像资料、文学艺术作品;
(四)地方茶树种质资源;
(五)古茶树;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茶文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