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2025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与实施
第三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职业教育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本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河南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农村创业就业和职业技能等培训,壮大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扶持革命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办学,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化水平的职业学校,打造河南职业教育国际品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宣传工作,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与实施
第十条 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区域有关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教育园区规划建设,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布局、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大力发展新兴专业,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加快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规定与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和长学制培养,联合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鼓励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者开设职业技术专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职业教育与各学段普通教育横向融通,支持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教育、劳动教育,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融合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资源共享,学习成果融通、互认,推进学校与行业、企业、培训机构之间实现学习成果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