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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5年4月30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高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改革创新、需求导向原则,建设一支数量充裕、结构合理、技能精湛、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资金持续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高技能人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和行业组织、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高技能人才,促进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第七条  构建以行业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为基础、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认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企业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支持职业学校、规模以上企业、行业组织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第八条  鼓励全社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本行业、专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加强培训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支持职业学校、行业组织、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广泛开展特色工种技能培训。

  公办职业学校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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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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