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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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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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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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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2024年3月7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4月29日广元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元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法治环境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法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加强与省内外其他城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合作交流,推动市场规则衔接、政务服务协作、资质互认和执法协同,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成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传承弘扬剑门蜀道文化、红色文化等广元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人文环境的改善提升,营造重商亲商和开放包容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九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税务办理、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医保缴存等开办事项实行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

  依法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记。探索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申报登记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受限制,跨区域经营、迁移不受限制。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注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一并注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 涉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许可事项以统一清单进行动态管理。推进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集成办理、同步发放。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土地要素资源,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效率,优化用地审批流程,向市场主体供应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政府融资担保等作用,畅通融资渠道,提升市场主体融资便利度。

  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服务收费,优化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设置歧视性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要素保障。

  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完善人才培养引进、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培训,做好企业用工等协调服务。

  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信息平台实现审批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集成报装全程网办。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标准化,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创新攻关,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开展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培育和运用,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畅通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渠道,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设置隐性门槛、壁垒或者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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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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