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规〔2025〕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8日
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关于推进工伤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及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开展工伤康复管理及服务。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康复管理办法的实施。省、市两级经办机构共同构建以医疗康复为基础、职业康复为核心、社会康复为纽带、再就业扶持为延伸的,不同层次协议机构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全省工伤康复服务体系。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和配合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协议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服务;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和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返工作岗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按康复服务实施的主体分为由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实施的早期介入康复治疗以及由工伤保险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实施的系统康复治疗。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办机构、协议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协调做好工伤康复权益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具备工伤康复价值的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协议机构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原则,积极开展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系统康复治疗。
第七条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先康复后鉴定”工作机制,鉴定专家组认为工伤职工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的,可以引导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第二章 早期介入康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