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取用水环境,促进取用水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有关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水利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我省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制定《云南省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依法应纳入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称取用水户,流域管理机构评价的除外)。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适时进一步扩大评价范围。
二、评价方法和标准
(一)评价方法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应当基于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执法部门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过程中,针对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记录等,信用信息以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将参考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互衔接。
(二)评价标准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扣完为止。评价机构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云南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按照全国标准执行,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信用等级
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分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N)分别为:
信用优秀(A级):N=100;
信用良好(B级):85≤N<100;
信用一般(C级):60≤N<85;
信用较差(D级):0≤N<60。
(四)评价指标
将取水许可行为、取用水监测计量统计、水资源税(费)缴纳、地下水开发利用及保护、取用水监督检查、其他等6个类别共18项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评价指标,具体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结合《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资管〔2019〕402号)中不同问题的等级分类和法律法规相关处罚条款规定,将评价指标涉及的取用水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较重、严重3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扣减分值。
(五)评分规则
1.以相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明确的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作为扣分依据,一个失信行为对应一项评价指标,多个失信行为对应多项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