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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试行小额工程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试行小额工程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淄建发〔2024〕4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试行小额工程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小额工程,是淄博市域范围内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
  二、适用对象
  参与小额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在符合以下信用条件时,可选择以信用承诺代替投标保证金:
  (一)在“信用中国”中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上述信用条件要求;由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同意授权,并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出具信用承诺函。
  三、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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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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