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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妨碍责任,推定劳动者关于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成立

————黄某某诉永荣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正文


  黄某某诉永荣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上诉人):黄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永荣煤业公司。
黄某某系永荣煤业公司职工,具体工种为掘进工作。黄某某于1995年11月4日受伤致残,1996年后即在家休养,并于2002年10月退休。2009年3月19日,经永荣煤业公司组织职业健康检查,黄某某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在此之前,永荣煤业公司没有组织黄某某进行任何职业健康检查。2006年8月26日至2009年1月12日,黄某某因病多次住院治疗,分别被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发、肺气肿、慢性胆囊炎、慢性胃炎、十二指肠炎等疾病。2009年11月3日,黄某某因患尘肺病经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12月8日,黄某某的伤残等级经重庆市永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部分护理程度依赖。黄某某遂向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永荣煤业公司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重庆市永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以渝永劳仲案字(2010)第3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黄某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永荣煤业公司支付2002年10月至2009年12月的护理费。
【裁判】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一直在永荣煤业公司从事采煤工作至2002年10月退休,2009年3月19日检查中,被诊断为一期尘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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