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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险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匡某某诉重庆远润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匡某某诉重庆远润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是否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行政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险且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判决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并发放原告匡某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3月23日起,匡某某到重庆远润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双福工业园区巴福东风小康三号车间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参加工伤保险。

  同年5月10日上午6点30分左右,匡某某上班支模时,不慎从钢管架上坠落受伤,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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