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行为人存在两个以上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不受递档减轻处罚规定的限制

————吴某某制造毒品案

裁判规则

  毒品犯罪中,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吴某某制造毒品案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吴某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从湖南省郴州市取得准备用于制作麻古的640.77克配料和0.3克麻黄碱后,欲带回广东省广州市加工成麻古。当吴某某携带上述物品于2011年3月7日21时许到郴州西站进站搭乘开往广州的高铁时,被值勤民警查获。
  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衡)鉴(化)字[2011]104号毒品检验报告,认定吴某某携带的白色粉末状物1小包净重0.3克,含有麻黄碱成分;红色粉末状物1小包净重0.77克,红色粉末状物1大包(潮湿)净重640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