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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围绕毒品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问题补强证据,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助力追诉上下家漏犯,依法打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裁判规则

  在办理贩卖、运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石某明、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零口供 调查核实 刑事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明,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出生,无业。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石某明受石某强(已判刑)指使,携带石某强所给的六小包共计143.7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准备前往江苏苏州与赵某(已判刑)交易。两人在湖南邵东某超市购买两袋香果奶脆糖、一包冰糖后,共同搭乘网约车前往当地高铁站。途中,刘某、石某明在网约车后座将两袋香果奶脆糖内的奶糖倒出,将携带的六包甲基苯丙胺和超市购买的冰糖分别装入两个香果奶脆糖包装袋内,并用打火机重新烫封。到达高铁站后,石某明随身携带用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装的冰糖先行通过安检口进入候车室,两分钟后刘某随身携带香果奶脆糖袋重新封装的甲基苯丙胺进入候车室。几分钟后,公安人员在候车室抓获刘某,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上述毒品。后刘某主动交代同行人员石某明,民警根据刘某指认在候车室内将石某明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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