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地方参阅案例 > 正文

行为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新型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陈某豪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利用微信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豪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豪,男,199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博里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被逮捕。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豪在苏州市姑苏区观前街酒吧街、下一站天逅酒店房间等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104粒并从中获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某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吕某聪、宋某能、张某、俞某晨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豪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豪在苏州市姑苏区观前街酒吧街、下一站天逅酒店房间等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104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110元。具体分述如下:
【案例点评人】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