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饶某某作为量沛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已于2019年6月30日届满,且其通过召集股东会会议等内部管理手段仍无法卸任。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不得空缺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饶某某之个人义务,量沛公司不通过召某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积极履行该义务而强制留任饶某某缺乏依据。2.一、二审认为庭审中占83.5%股权的股东同意由饶某某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即表明量沛公司事实上就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形成合意,系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7条仅赋予股东会选举和更换的权利,而非任意任命的权利。3.饶某某从未参与过公司的实际经营,目前也已不是量沛公司的股东,继续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相应责任,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海韵公司辩称:不同意饶某某的再审主张,希望饶某某继续担任量沛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完成公司解散相关事宜。
量沛公司、中赞公司、陈某某、韬炼中心未发表意见。
饶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量沛公司、中赞公司、陈某某、韬炼中心、海韵公司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涤除饶某某在量沛公司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的工商变更登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量沛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为饶某某认缴600万元,占股30%;陈少冈认缴400万元,占股20%;韬炼中心认缴1,000万元,占股50%。2015年11月30日,量沛公司股东变更为饶某某、韬炼中心、海韵公司、李某、陈某某,各股东持股比例也作了相应变更。2016年7月1日李某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中赞公司。2016年8月4日,量沛公司股东变更为饶某某、韬炼中心、海韵公司、陈某某、中赞公司。
2016年7月1日,量沛公司召某临时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同意李某持有公司4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800万),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中赞公司;二、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陈某某认缴出资额250万元,出资比例12.5%;饶某某认缴出资额500万元,出资比例25%;中赞公司认缴出资额800万元,出资比例40%;海韵公司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10%;韬炼中心认缴出资250万元,出资比例12.5%;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某,选举饶某某为本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四、通过公司新章程。同日,形成的《上海量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载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某,可以连任。”第十八条载明:“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某,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二十三条载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2017年7月26日,饶某某与中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饶某某将其拥有的量沛公司21%的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中赞公司,因本次股权转让产生的相关税款和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量沛公司负责完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饶某某、中赞公司应当给予配合等。
量沛公司现工商登记持股比例为中赞公司持有61%,陈某某持有12.5%,韬炼中心持有12.5%,海韵公司持有10%,饶某某持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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