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周等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9)参阅案例13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
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
第六条第一款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周,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原系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76年8月7日出生,南京天颂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玉某某,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南京奋发会计事务代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玉周、严某某、郭玉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起,被告人刘玉周在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应被告人严某某要求,超越职权下载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分别提供给被告人严某某、郭玉某某使用,造成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经统计,刘玉周向严某某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0余万条,向郭玉某某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2万余条。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郭玉某某以每年15,000元的价格,向南京工商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工商登记日更信息,用于拨打电话推销业务,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刘玉周。刘玉周将上述信息出售给严某某,严某某又将上述信息出售给侯玉林(已判决)等人。经统计,郭玉某某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6,169条,刘玉周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9,732条,严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382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玉周、严某某、郭玉某某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玉周辩解,工商登记信息中没有公民个人信息,系网上可以查询到公开信息,且统计数量有误,其提供给严某某是帮助拓展业务。其辩护人认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不等同于公民个人信息,没有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或者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的信息;批量信息有重复,应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工商登记信息是公开的信息,非
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刘玉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严某某辩解,出售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不包括公民。其辩护人认为,企业登记信息不同于公民个人信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包含的部分个人信息是可以公开及允许查询的信息,不是特定自然人信息,同时也是发展业务需要的资讯渠道,区别于
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从犯罪动机和手段来看,严某某购买信息只是为发展业务需要,系用于合法经营活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严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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