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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杜某1、杜某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裁判规则

  通过购买、交换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杜某1、杜某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2017)参阅案例1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1,男,1981年8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2,男,1980年1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上海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1自2015年5月起,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加入涉及个人信息资料交换买卖的QQ群,向他人购买或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广告招揽买家。2015年8月,杜某1申请账号为18136875308的360云盘,向他人交换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存放在360云盘内。杜某1共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近5000条,非法获利5956元。被告人杜某2自2014年起,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加入涉及个人信息资料交换买卖的QQ群,向他人购买或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广告招揽买家。杜某2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5万余条,非法获利13618元。

  被告人杜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购买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公开的,不应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且相关信息没有进行对比。

  被告人杜某2的辩护人提出:杜某2购买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公开的,不应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出售的信息根据购买者的反馈只有四成是真实的,故认定数量时应予考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被告人杜某1自2015年5月起,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加入涉及个人信息资料交换买卖的QQ群,向他人购买或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广告招揽买家。2015年8月,杜某1申请账号为18136875308的360云盘,向他人交换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存放在360云盘内,截至2016年3月7日,该云盘已存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量371.9G。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8日至3月11日,被告人杜某1以每条信息一分五至四毛的价格向陈建军(已另案处理)购买各类车主信息13次,付款2425元,陈建军通过QQ将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杜某1,经统计,陈建军和被告人杜某1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8万余条。2016年1月21日,陈建军与杜某1通过QQ交换公民个人信息1次,陈建军发送给杜某1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4571条,陈建军收到杜某1发送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12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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