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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非法获取、出售的信息中的个人姓名与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能够单独或彼此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裁判规则

  非法获取、出售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南京一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了82万条公民信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其他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万元。近日,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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