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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在制作选房公示宣传页时失误将面积标错,使得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构成重大误解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村民委员会诉刘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村委会在制作选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青菱村委会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青菱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基本情况,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青菱村委会构成重大误解与事实不符,查明青菱村委会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经专业机构对青菱还建楼H3地块4号楼面积实测报告才发现摇号选房前的选房公示中将H3地块4号楼边户与中间户面积标反与事实不符。第一,本次还建仅H3底块4号楼便有203套房屋,涉及的金额极其巨大,双方当事人对此均应尽到最大的审慎义务,青菱村委会在发布相应的选房公示前就应当而且必须对房屋进行实际测量以确保不会出现问题;第二,据青菱村委会提供的洪山区市长专线办件情况公开上诉表显示2021年7月18日就有村民向市长热线反应房屋面积存在问题,按照常理,作为村民对于这样的问题,第一反应应该是向村委会反应情况,只有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通过其它渠道去反应问题,因此村民必然第一时间将此事告知了村委会。第三,通过实地考察可以很直观的看到两个户型面积的差异,作为组织分房选房的村委会,不能是在大楼建设期间还是准备组织摇号选房期间,必然实地考察过4号楼,可以很明显的发现两个户型的区别,但村委会依然听之任之,并没有改变选房公告,甚至在摇号选房之后,村民一再反应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敷衍了事,在2021年8月27日就知道面积误差的情况下,并没有第一时间要求解除合同,直到2021年10月22日,过了近两个月才发了一份致4号楼业主的一封信说明要求解除合同,并未与我方进行任何协商,随后便诉诸法庭。第四,原审法院认定房屋实测面积与标识面积严重超出合理误差范畴,有违整体公平毫无依据,对于还建房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误差范围,如何严重超出误差范围?刘某某与青菱村委会签订的还建楼确认书仅仅限定于双方之间,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本合同并未涉及其它案外人,如何有违整体公平?况且所谓的摇号选的中间户的业主依青菱村委会所言均已解除合同,本合同的履行更不会影响到他们的权益,又如何有违整体公平?双方的合同中对于面积误差明确作了约定,且约定了具体的补偿价格,一审法官却视而不见,完全忽视了双方的意思表示。第五,本次摇号选房经过中星公证处公证,协议明确表明本次公证涉及还建面积、户型及套数,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仅是对摇号的程序进行公证,且青菱村委会出具的格式合同中还明确载明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一审法院明显忽略了这一事实,且青菱村委会在明知房屋面积存在误差的情况下,长达两个月都未提出重新摇号选房,足以证明青菱村委会在被上级机关督察前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其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并不相悖,并不存在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认识错误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情况,青菱村委会本意上其实是放任行为发生的。第六,青菱村委会自进行拆迁还建以来,一直奉行的是多退少补的原则,从未有解除还建协议的行为,可以认定这属于刘某某与青菱村委会双方形成的交易习惯,且青菱村委会至迟于2021年8月27日就明知房屋面积存在误差,却是在村民一再向上投诉,引来巡视组督察,才于2021年10月22日发布公开信主张解除合同,足以表明青菱村委会对于上述交易习惯其实是默认的,只是迫于压力才要求解除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交易习惯等认为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本案青菱村委会无权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维护刘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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