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15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被告为完成集团公司销售业绩考核,要求其渠道合作商第三人认购位于咸阳市秦都区XX大道与XX路XX栋XX层XX室、XX栋底商1层106室、7栋底商1层107室商铺。被告承诺前述房屋通过其分销渠道再次销售后返还原告已支付相应购房定金。2018年8月6日,第三人委托员工暨原告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就上述商铺分别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150000元。此后,被告违反承诺,再次销售认购书项下商铺后拒绝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定金,经多次催要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该认购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无效,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于2018年认购其公司的商品房,并交纳定金。双方签署商品房认购书,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未按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首付,构成违约,导致定金没收,不应予以返还。本案原、被告签订了不同的认购书,应当分别审理。
第三人述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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