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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一、专利制度保护....(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曜,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宝,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喜,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79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曜、赵鑫,上诉人凯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李德宝,被上诉人瀚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王明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96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事实与理由: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专利号为201010160266.4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一)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技术常识加以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长碳链二元酸溶解度非常低”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高温水结晶”机械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结晶”。原审判决单纯从字面含义出发,认为首先应当解读为“以高温水为溶剂,将步骤(2)得到的晶体完全溶解再以结晶形式析出,或者不使用溶剂,完全熔解再结晶析出的方式”背离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认知。(二)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关于步骤(3)的描述是清楚的。通过对说明书内容的阅读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在“高温水结晶罐”中进行的该“结晶、分离”步骤的准确含义应当是“在罐设备中,在高温水的作用下,以结晶形式获得并分离出二元酸产品”,该步骤并非严格的“溶剂结晶”或者“熔融结晶”方式,与步骤(2)中“结晶”含义不同。(三)凯赛公司对技术方案的解读不存在前后矛盾。在本案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凯赛公司解释步骤(3)的物料状态时主张,该步骤中二元酸在高温和水的共同作用下,处于“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该解释基本符合本领域认知。而在第425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瀚霖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就本专利再次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第425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以下简称第42594号决定)所对应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凯赛公司作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不存在熔融的情况”的意见陈述,其目的仅在于否定本专利步骤(3)是“熔融结晶”这种特定的结晶方式,与其在本案中的陈述并不存在前后矛盾。原审判决实际上将专利权人的主张扩大解读为否定“步骤(3)中可能存在部分熔融的二元酸”,并由此认定与专利权人此前对于本专利是一个“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的陈述前后矛盾,该认定与事实不符。(四)相关事实已经在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中获得确认。凯赛公司和瀚霖公司自2012年起即围绕本专利和相关专利权在各地各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在上述纠纷的生效判决中,均涉及一份2003年10月3日拟稿的SOP(标准化操作程序)复印件(以下简称2003年SOP),其中记载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相同的生产工艺,该证据被人民法院作为认定本专利实际发明人应为凯赛公司职工的定案依据。根据2003年SOP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中的操作在发明伊始即被称为“高温水结晶”步骤。而对于该名称的技术含义以及其中的具体操作细节,无论是现专利权人凯赛公司还是原专利权人瀚霖公司,应当都是明晰的,在实际生产中,也是这样操作的;同时,也再次印证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不存在权利要求术语不清楚,进而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施的情形。本专利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凯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判令瀚霖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本身限定的技术方案清楚。1.权利要求1已对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进行了清楚、完整的描述,即包括4个步骤,并对每个步骤的操作方法和操作条件进行了限定。2.权利要求1步骤(3)已清晰地记载了物料来源,放入至何种设备中,控制的温度范围以及时间,以及降温的温度范围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表述,能够完成具体操作,并明晰其边界。3.基于长碳链二元酸在水中溶解度较低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步骤(3)的“高温水结晶”不应是“二元酸全部溶解于水中并通过降温全部结晶再次析出”的过程。4.步骤(3)所述的“完全结晶”是指降温后,溶解在水中的二元酸由于溶解度降低而基本均析出结晶,并非“二元酸完全溶解后再完全结晶”,且权利要求中也未对长链二元酸的溶解性进行任何限定。(二)通过本专利说明书亦能清楚界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说明书详细记载了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发明内容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一致,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给出了具体的实施例,步骤(3)也给出了控制温度、保温时间和降温温度的具体点值,描述的具体操作过程亦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同时,还给出了总酸含量、单酸含量、总氮含量、Fe离子含量、灰份含量、水份等方面的技术效果数据,并与现有技术进行了比对。因此,说明书对本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通读说明书后,既知晓如何实施,又能清楚界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三)专利法之所以要求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其目的在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边界,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何种技术方案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进而构成侵权,何种技术方案不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可以避开其保护范围,并自由实施。原审判决认为“鉴于长碳链二元酸在水中的低溶解度,步骤(3)所述结晶工艺在技术上明显不合逻辑,也没有生产上的实际意义”,对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理解有误,并没有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基本含义。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款的规定。(四)由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且权利要求1与瀚霖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瀚霖公司辩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中的两个用语“水”与“结晶”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结晶”在化学领域具有通常含义,即:热的饱和溶液冷却后溶质因溶解度降低导致溶液过饱和,从而溶质以晶体的形式析出。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对“结晶”作出特别限定,因此应当采用通常含义来解释步骤(3)中的“结晶”。2.权利要求1步骤(2)中的“一次结晶”“物料完全结晶”“结晶物料”中的“结晶”都是采用通常含义来解释。根据“同一权利要求中的相同用语应具有相同含义”的解释规则,步骤(3)中的“结晶”也应当采用化学领域的普通含义来解释。因此步骤(3)保护的是“以水做溶剂,通过二元酸的结晶来实现提纯目的”的技术方案。3.从权利要求记载的文义可知,步骤(3)是通过二元酸颗粒在水中进行结晶工艺来纯化二元酸颗粒的方法,说明书实施例1、2、3对步骤(3)的描述与权利要求1的记载基本一致。4.由于十二碳二元酸在水中的溶解度太小,因此“以水做溶剂,通过二元酸的结晶来实现提纯目的”的技术方案需要大量的高温水及巨大的结晶罐等配套设备,仅在理论上有可实施性。在实践中,不仅工业生产中不会采用,就连实验室也不会采用。(二)凯赛公司在两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步骤(3)给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也能说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清楚。1.在本案中,凯赛公司认为步骤(3)中的二元酸实际上处于一个“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部分溶解”是因步骤(2)残留的醋酸溶解了部分二元酸颗粒,“熔融”是因为二元酸颗粒中混有杂质,降低了熔点。2.在第42594号决定所对应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凯赛公司认为步骤(3)“高温水结晶”与步骤(2)一样,都属于结晶工艺,这个解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文义解释一致。3.在第42594号决定所对应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凯赛公司还认为步骤(3)是“洗涤工艺+结晶现象”,并推翻了之前提出的残留醋酸导致部分溶解、存在熔融、属于结晶工艺等观点。(三)在两次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认可了凯赛公司的第一种解释和第三种解释,也能说明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清楚。1.在被诉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同凯赛公司主张的“该步骤中二元酸实际上处于一个‘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但在第42594号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又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中“不存在熔融情况”。2.在第42594号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步骤(3)认定为“洗涤工艺+结晶现象”,但是由于长链二元酸在水中的溶解度太小,为了让溶于水的微量二元酸结晶析出,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能源,因此,这种先形成过饱和溶液,再实现长链二元酸“再结晶”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可行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四)在本案上诉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凯赛公司对步骤(3)中的“结晶”给出了相反的解释,也能说明步骤(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诉状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步骤(2)与步骤(3)的相同用语“结晶”具有不同的含义,而凯赛公司在上诉状中却认为步骤(2)与(3)中的“结晶”具有一致性,仅此就足以确定步骤(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五)如果凯赛公司实施了步骤(3)“高温水结晶”,实现了“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那将是本领域重大的技术突破。但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如何实现“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的技术手段,属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瀚霖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瀚霖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事实与理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未记载步骤(3)所使用的水量以及与步骤(2)所得结晶物料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提高纯度的技术目的,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于与上述基本相同的理由,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关于区别特征①,在附件2给出乙酸溶解二元酸粗品并利用活性炭脱色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动机对乙酸用量和二元酸粗品的含水量进行调整,采用板框压滤机过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关于区别特征②,在附件2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附件3公开的两次结晶方案,至于具体的步骤和条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区别特征③,高温水结晶的实质是反向萃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一种提纯技术。关于区别特征④,选择闪蒸干燥器干燥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瀚霖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瀚霖公司的诉讼请求。

  凯赛公司原审述称:同意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瀚霖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4月30日,专利权人为凯赛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其特征在于:精制工艺步骤包括:(1)脱色、过滤;(2)一次结晶、分离;(3)高温水结晶、分离;(4)干燥;所述步骤(1)脱色过滤:把二元酸粗品放入脱色罐内,含水量为5~12wt%,加入0.05~0.2wt%的活性炭,换算成含量为100%的溶剂与二元酸的质量比为3.0~2.0:1,在温度85~100℃下,脱色20~90min后经板框压滤机过滤后得二元酸清液;所述步骤(2)一次结晶、分离:将步骤(1)得到的二元酸清液放入一次结晶罐内,降温至75~85℃,保温1~2小时后,再降温至25~35℃,物料完全结晶后,将结晶物料用离心机分离;所述步骤(3)高温水结晶、分离:将步骤(2)得到的结晶物料放入高温水结晶罐内,控制温度70~100℃,保温时间120min,再降温至30~50℃,物料完全结晶后,将结晶物料用离心机分离得二元酸湿品;所述步骤(4)干燥:将步骤(3)得到的二元酸湿品在闪蒸干燥器内干燥得到长碳链二元酸精品,所述步骤(1)的溶剂为含量为90%以上的醋酸溶液。”

  2018年11月14日,瀚霖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1:

  附件1:“长链二元酸的制备与精制研究进展”,刘雅等,《现代化工》,第38卷第8期,第43~47页,2018年8月31日。

  2018年1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2018年12月14日,瀚霖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附件2和附件3,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附件2:CN101121653A,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

  附件3:CN1570124A,公开日为2005年1月26日。

  2019年3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瀚霖公司当庭提交附件4(《化工百科全书》第3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年第1版,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第v页、第1039、1054~1060页)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与附件1相同的事实,即长链二元酸不溶于水;凯赛公司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但认为附件1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性证据。

  2019年3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被诉决定记载:

  1.关于本专利是否公开不充分和权利要求是否不清楚

  瀚霖公司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3)中使用的关键设备“高温水结晶罐”本身是模糊不清的,在缺乏溶剂、pH值、水和结晶物料的比例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也不清楚该步骤是如何实现的,即便认为其中的溶剂即为高温水,而长碳链二元酸不溶于水是本领域的常识;(2)步骤(1)中,含水量的百分比基数,活性炭含量的百分比基数、溶剂与二元酸的质量比均未说明;(3)本专利声称的“透光性好”以及“热稳定性高”这部分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技术方案所无法预见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前述(3)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目前,长链二元酸生产企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只能生产二元酸粗品(称P级产品),但二元酸粗品的单酸含量低,热稳定性差,纯度低,灰份和铁盐含量高,产品质量达不到聚合级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客户的高质量需求,大大限制了长链二元酸的应用范围。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该精制工艺生产的长碳链二元酸具有产酸水平高,生产成本低,产品质量好,品种全等特点,极大地拓展了长碳链二元酸下游产品发展空间。……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步骤包括:(1)脱色、过滤;(2)一次结晶、分离;(3)高温水结晶、分离;(4)干燥。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具有单酸含量高、透光好、热稳定性高,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可用于生产高级香料、高性能工程塑料、高温电介质、高档热熔胶、耐寒增塑剂、高级润滑油、高级油漆和涂料等,极大地拓展了长碳链二元酸下游产品发展空间。在具体实施方式中,本专利分别采用不同的精制工艺条件,在实施例1~3中进行了精制工艺,得到长碳链二元酸精品,测定了分别用实施例1、2、3生产的十二碳二元酸和十三碳二元酸产品质量指标,并与二元酸粗品进行了比较。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处理二元酸粗品以获得纯度更高的产品的精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1)脱色、过滤;(2)一次结晶、分离;(3)高温水结晶、分离;(4)干燥等四个步骤。在说明书第[0008]~[0012]段,本专利详细提供了上述四个步骤的具体操作条件,在实施例1~3中通过进一步选择操作条件,获得了外观洁白的粉状二元酸产品,并测定了所述产品的总酸含量、单酸含量、总氨含量、Fe离子含量、灰分含量和水分含量等指标,与现有技术获得的产品相比,各项指标均有所提高。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性地回应瀚霖公司主张的前述理由,认为:首先,本专利精制工艺的步骤(3)是高温水结晶、分离,在该步骤中,将步骤(2)获得的经一次结晶后物料在高温水结晶罐中进行处理,控制温度及保温时间,再降温结晶,用离心机分离出二元酸湿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二元酸在水中溶解度较低,如10个碳的二元酸(癸二酸)在水中溶解度是0.1g/100g,十二烷二元酸的溶解度在23℃下是0.003g/100g,温度为100℃下溶解度上升至0.37g/100g……。因此,尽管化学产品普遍存在随温度升高溶解度有所增加的性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由此推断出,步骤(3)的“高温水结晶”不应当是一个“以水为溶剂,二元酸全部溶解于水中并通过降温结晶再次析出”的常规意义上的重结晶过程;此外,由于该步骤中使用的物料是不纯的二元酸,包括前一个步骤残留的溶剂、水分和未除去的杂质等,该步骤中二元酸在70~100℃的高温水保温120分钟后,结晶罐中应当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固液混合体系,与纯二元酸溶于水中的状态不会完全相同;凯赛公司在口头审理中也主张,该步骤中二元酸实际上处于一个“部分溶解—熔融—悬浊”的分散状态。因此,瀚霖公司以二元酸的低溶解度为由质疑该步骤无法实施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根据适当的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选择用于进行上述过程的容器作为高温水结晶罐,以及选择水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实现的;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步骤需要其他溶剂的存在或需要进行pH调节。

  其次,步骤(1)限定了原料二元酸粗品的含水量,本领域通常理解所述含水量应当是基于所述二元酸粗品的;关于活性炭的加入量,本领域通常认为其应当是基于整个体系;关于溶剂的加入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明确为是按照与二元酸的质量比加入的,此处的“二元酸”从文字上区别于该步骤的“二元酸粗品”,而二元酸粗品中的二元酸含量测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能够实现的,凯赛公司在意见陈述和口头审理当庭的表述也与前述本领域的常规认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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