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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高某某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明知是毒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高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0)白刑初字第0181号(2010年11月17日)
  独任审判员:洪欣
  案情
  公诉机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刑满释放;2009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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